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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工傷保險費?


來源:中國稅務報       發布時間:2025/3/26 14:28:23     點擊率:13

   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,以社會統籌方式建立基金,對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,或因從事有損健康的工作患職業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,以及對因工死亡的職工遺屬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。 1950年,政務院頒布《勞動保險條例》,建立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,對職工因工傷殘后的補償和休養康復等作出了規定,這是中國工傷保險制度的起點。1994年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對工傷保險作了原則規定。1996年,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,發布了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》,確定了全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政策。2003年,國務院頒布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并于2010年修改完善,進一步改革了工傷保險制度,對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作出全面規定,豐富和完善了相關政策。 

 二、政策依據      

(一)基本法律法規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; 2.《工傷保險條例》; 3.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。 (二)主要文件 1.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》(人社部發〔2014〕103號); 2.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15〕71號); 3.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19〕13號); 4.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22〕86號); 5.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23〕19號)。           

 三、征收對象    

  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基金會、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、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,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。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。 

 四、征收標準       

(一)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。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分為八類,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。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: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.2%、0.4%、0.7%、0.9%、1.1%、1.3%、1.6%、1.9%左右。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。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,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,可向上浮動至120%、150%;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,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,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%、150%或向下浮動至80%、50%。 自2015年起至今,國家先后多次降低或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。目前,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。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,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(含)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,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%;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(含)以上的統籌地區,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%。其中,階段性降費期間,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降至18(含)至23個月的,原則上自次月起,費率可下調比例調整為20%;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降至18個月以下的,原則上自次月起,停止下調費率。 (二)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。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,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。   

 五、征收方式     

  用人單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線上(電子稅務局、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、微信、支付寶、公眾號等)、線下(辦稅服務廳、政務大廳繳費窗口)渠道,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。   

 六、征期安排       

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費,具體執行各省政策規定。 

 七、預算管理    

  工傷保險費收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,專款專用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。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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