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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公開了《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號庫房“7·21”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:《報告》),事故經過和原因得以公布。
事件回顧:從起風到坍塌僅15秒
事發當日16時34分,事故現場開始起風,瞬時陣性大風風力約7到8級,瞬時風速 14.4m/s~17.7m/s;16時35分8、9 秒,3號廠房屋頂蓋板部分被掀飛,10秒4號庫房鋼架在風作用下開始變形,11、12秒鋼架變形加大,13、14秒鋼架整體傾斜,15秒鋼架整體傾斜坍塌。鋼架全部坍塌于地面,鋼柱柱腳螺栓全部斷裂。
事故直接原因:鋼結構自身穩定性不足,受突發大風誘發
經調查組調查,綜合認定:鋼結構自身穩定性不足,受突發大風誘發,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。
《報告》顯示,4號庫房在安裝過程中,未安裝檁條、支撐、隅撐,僅安裝部分縱向系桿,未形成首跨剛架穩定體系,未澆筑柱腳二次混凝土。現場鋼結構存在一定的穩定性風險,處于不安全狀態。
由于 4 號庫房實際結構缺乏支撐體系,在風荷載和自重作用下穩定性較差。在事發時段的風壓下,結構發生過大變形,柱腳螺栓拉壓均超應力導致柱腳螺栓失穩斷裂,最終致使鋼結構整體坍塌。
處理結果:多人受處分,8人被追刑責
《報告》指出,本次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調查組認為,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劉某某、監理公司現場監理員周某某等8人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此外,調查組認為,合川區建設管理事務中心監督員陳某某、合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楊某某等3人未發現并整治施工單位違規施工行為,針對事故項目未嚴格進行質量監督管理,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,建議由合川區紀委監委對其進行政務記大過處分。合川區建設管理事務中心副主任柳某某等2人,未嚴格督促事故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,對此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由合川區紀委監委對其進行政務記過處分。
附:調查報告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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